本院在执行董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根据执行到位金额,现进行对集资参与人返还集资款工作。
一、 返还金额
根据(2020)冀0683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告人董军、杨艳青返还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款,因被执行人财产未被完全处置到位,考虑到集资参与人的经济状况,先期返还集资参与人金额为判决书确定的总金额的三分之一。剩余部分待执行到位后我院一并发放。
二、 返还金额确定方法
该金额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由第三方审计公司出具的。计算方式为:存入总金额-支取金额-利息=返还数额
三、 发放方式
我院与涿州市农商银行商议,委托该银行将上述款项协助发放。各集资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本人十日内凭二代身份证、农商行银行卡到涿州农商银行百尺竿支行支取,并协助银行做好案件款收条回执 。
四、 后续工作
涉案房产、公司股权等财产正在进行评估拍卖进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