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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成长环境发生变化,抚养权可否变更?
作者:王国兴 刘蕾蕾  发布时间:2024-09-13 09:23:57 打印 字号: | |

在家庭关系的变化中,孩子的权益始终是法院关注的核心。8月14日,安国市人民法院郑章法庭调解了一起因孩子成长环境变化而引发的抚养权变更案件,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李某和魏某协议离婚时,由男方魏某抚养孩子小魏,因成长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其母李某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申请。面对这一关乎孩子未来的重要诉求,郑章法庭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精心组织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李某声泪俱下地诉说着自己的担忧:“法官,自从离婚后,孩子爸爸工作越来越忙,陪伴孩子的时间越来越少,孩子偷偷跟我说他爸爸经常打他,现在特别害怕爸爸。而且魏某还阻止孩子找我,我真的希望能把孩子接到身边,给他一个温暖的家。”

男方则面露难色地回应:“法官,我也不想这样,但是工作压力实在太大,孩子有时候不听话,我一时没控制住脾气。可孩子一直跟着我,突然变更抚养权,我担心孩子会不适应。”

法官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与担忧,特别是针对李某关于孩子父亲工作繁忙、陪伴缺失及存在暴力行为的陈述,以及魏某关于工作压力大、担心孩子不适应变更抚养权的顾虑,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与引导。法官明确指出,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都是不可接受的,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同时强调变更抚养权旨在为孩子创造更加有利的成长环境,而非割裂亲子关系。通过耐心释法明理,法官逐步消除了双方的误解与隔阂,引导双方从孩子的角度出发,共同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同意将小魏的抚养权变更为女方李某。

法官说法

变更抚养权可基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变更抚养关系。在双方当事人变更抚养关系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抚养人未尽到抚养义务。变更对孩子的直接抚养权约定或判决,首先要考虑的是孩子与哪一方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孩子是独立的主体,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夫妻离婚之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双方婚姻关系的结束而消除,孩子无论跟随哪一方共同生活都还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父母也都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河北法治报
责任编辑: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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